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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12-20

(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按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农学等学科,对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法规,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院毕业生,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工作。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从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从事教学、科研的教师中产生。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处,教学科研处负责人任学位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撤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受理有关学士学位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

(五)研究和决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变更事宜:

(六)研究和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位办公室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准备材料,并做好会议组织和相关工作;

(二)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整理后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负责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四)执行学士学位评定委员的有关决议,受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

(五)收发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的文件和通知,按上级学位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文字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六)做好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重要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

(四)初步掌握至少一门外国语。各类学生根据学院规定的外语教学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合格。合格分数要求如下:非艺术、体育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CET4)成绩达到425分以上的为合格;艺术、体育类学生,参加全国英语能力考试或学院组织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为合格。

全国统考成绩未达上述要求的,以外语教学要求的最高级别课程的平均成绩与全国统考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计算公式是:M=A×50%+B×50%

公式中,M代表学生的学士学位英语成绩,A代表外语教学要求的最高级别课程的平均成绩,B代表历次全国统考中分数最高的一次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成绩)。M≥60为合格。

第八条 凡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凡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品行不端而受到法纪惩处者;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五)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六)学士学位外语成绩不合格者:

(七)因其他问题,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九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或学士学位外语成绩不符合要求,如按期完成学业,并确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者,在完成学业后可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一)在校期间专业必修课成绩总排名达到本专业前20%者;

(二)在学院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的学科专业、科技创新、艺术和体育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以个人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者;

(三)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者(含村官、选调生)。学生提出申请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位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报《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

(三)由所在二级学院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生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上报学位办公室;

(三)学位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汇总复核,上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士学位评定委员按规定评审,确立学士学位授予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第十二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经查实和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学士学位证书须妥善保管,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若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关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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