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的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督促学生积极参加和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任务与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生考勤
第二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均属考勤范围。具体包括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考试、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学术报告、军训、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等。考勤分为课堂考勤和非课堂考勤。
第三条 课堂考勤由任课老师负责,学习委员登记,教务秘书监督、汇总、统计。班级学习委员按课程节次如实填好《课堂考勤日志》,经任课教师核实签字后,每周报教务秘书。教务秘书统计、汇总后报二级学院学工办。
第四条 非课堂考勤由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辅导员和各班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做好学生考勤,并及时汇总考勤情况。
第五条 二级学院每周公布学生考勤情况,对缺勤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考勤核算(考勤以学时为单位核算)
(一)旷1节课按1学时核算,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课1学时核算,旷课1天以上(含1天)的按实际授课时数核算;
(二)军事训练课、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每天按5学时核算;
(三)劳动课、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学术报告等每次按2学时核算;
(四)其它须考勤的活动的学时核算由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三章 学生请假
第七条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请假超期者,均按旷课处理。学生一学期内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周,请假六周及以上者作休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4天至7天的由辅导员审查后,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8天至30天的由辅导员初审后,报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复审,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学科研处备案;30天以上的需经过学生工作处或教学科研处同意。
第九条 凡遇考试、考查期间请假,除按上述办理请假手续外,还须经教学科研处批准;实(见)习、毕业论文(设计)期间请假,须经带队教师、指导教师审查,教学科研处批准,否则作旷考或缺实(见)习、论文成绩处理。
第十条 凡因病、因事需请假的,由学生本人在“学院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注明请假事由和起止时间,由辅导员进行审核。学生因病请假,必须向辅导员提供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请假获准后,将请假条(电子档)交班级学习委员,用于课堂考勤及非课堂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请假人须及时向辅导员报告,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须及时向批假人或批假单位报告,获批后办理网上请假手续。不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者(从请假期满之日到办理销假手续之日止)以旷课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学科研处分别负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教师、学生干部、班级和二级学院相关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考勤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