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确保考试严格、公正、规范地进行,促进考风、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习、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核(考试或考查),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考核成绩。
第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编制课程考核大纲,规范课程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及考核要求。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包括命题、编制《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课程考核命题双向细目表》(以下简称《命题细目表》)、制卷、考试组织、阅卷与成绩的评定、考试分析和总结、成绩登记和试卷归档等环节,考核工作的各环节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职责。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五条 主讲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考核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命题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客观性和科学性。既要考虑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六条 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确定,一般选择笔试(闭卷、开卷)、口试或课程论文等方式。采用除闭卷笔试外的其他方式考试的,必须征得系(部)负责人同意,并将考核方案报教学科研处审批。
第七条 凡已立项建设试题库课程和精品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到教学科研处办理抽卷手续。未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考试命题必须严格按照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根据考核大纲要求,列出《命题细目表》,按同一水平命题两套(A、B卷)。题型一般不能少于5个,覆盖面不能低于课程内容的85%,两套试卷的重复率不超过5%。
第八条笔试课程命题考试原则上按每门课程120分钟的时间确定题量,试题总分值为100分。
第九条凡使用统一教材和教学大纲的在不同专业或班级开设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并统一流水评卷。命题的同时必须制定规范合理的评分标准并附参考答案或答题要点。
第十条命题结束后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各二级学院须于考试前4周集中收齐各门课程考试试卷、《命题细目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等送交教学科研处。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和保管
第十一条 考试试卷由教学科研处集中统一印刷,各二级学院应按时保质提交试卷材料,送交的原始卷应规范、完整、无误。
第十二条 试卷的印制应做到工整、清晰、准确,避免出现错漏现象。凡问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设专门的教务或考试办公室,配置教务或考试专用设备,如计算机、移动硬盘等。专机专用,不得与其他工作共用,保管好试卷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印制好的试卷由教学科研处保管。考查和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二级学院教务秘书提前一天到教学科研处领取,领回后教务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参与命题、审题、印制和保管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杜绝泄密事件发生,出现泄密情况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问卷文字编辑要求:汉语采用小4号宋体、英语采用小4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将问卷输入计算机,校对无误后,打印成卷,于开考前4周周四前将打印好的问卷(A、B或C卷)和磁盘送交教学科研处考试管理部门,以便统一制作考卷和存档。
第四章 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和任课教师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在考试前2周对学生参加考试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交各二级学院办公室,二级学院负责人审定后,报教学科研处备案,并由教学秘书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
第十八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学生须补齐相关手续后方能参加学期课程补考,否则该课程按规定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到二级学院领取并填写《课程缓考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学校医院证明)。 经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学科研处备案,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缓考学生名单由各教二级学院于考试前将《课程缓考申请表》复印件交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成绩册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二十条 所有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携带学校统一制作的学生证、身份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不带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五章 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考试由教学科研处统一组织与管理。考试期间成立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试巡视组,对全院考试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监督。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教学科研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I
第二十二条 在每学期期末考试期间,各二级学院应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本学期期末考试的正常进行,并调查、核实、认定、上报考试中发生的重大、疑难事件。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学院负责人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布置和落实期末考务工作。
(一)二级学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教二级学院情况研究和落实考试工作的有关要求、安排和措施;
(二)二级学院老师动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工作;
(三)学生动员大会。通过不同形式,申明和考试的目的、要求、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学习。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使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使学生逐步养成诚实、守信、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试由教学科研处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课程期末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学期结束前七周布置期末考试考务工作,课程考试期间考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试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教学科研处考试日程安排表执行。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期中结束课程或推迟的要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学科研处同意,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并按照期末考试的要求组织考试,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章 阅卷、成绩评定及考试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负责及时组织阅卷和评分工作,试卷评阅原则上要求以二级学院为单位集中组织,并进行交叉检查。
第二十八条教师阅卷,要求做到认真、规范,评分公正、合理、准确,不随意加分、扣分、送分。阅卷时应使用红色笔批阅,统一使用正分或负分标示,并将大题分记入得分表栏中;严格按评分标准分步记分;试卷批阅人应在指定位置签名和批阅时间。
第二十九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进行总评分。课程总评成绩评定原则一般为(具体参照课程考核大纲执行):
(一)理论课程或独立开设的实验(训)课:平时成绩约为30%、期末成绩约为70%;
(二)含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平时成绩约为20%(含理论及实践平时成绩),实验(训)考核成绩约为20%,期末理论成绩约为60%;
特殊专业需要重新调整评定原则的,应根据专业特色制定出评定办法,报送教学科研处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由二级学院备案。
第三十条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登记期末考核成绩并对期末考试成绩进行分析(多个专业开设同一门课程的应以专业为单位进行试卷分析),认真填写好记分册并对课程考核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不及格分数一律用红色笔填写,其他分数一律用黑色或蓝色笔填写。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3日内完成阅卷、成绩评定、总结等相关工作,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相关网站将学生成绩录入网上办公系统中,并认真核对,要求准确无误,并将记分册送交各自所在教二级学院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试卷装订和存档:将试卷(问卷)、评分标准(含答案)、课程考核命题双向细目表(复印件)和考核分析表各一份以及批改后的学生答卷,一并放入试卷档案袋中,然后按专业或教研室存档。
第三十三条课程期末考试结束后,各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应及时分专业、班级清理、汇总、统计考试成绩,并及时通知学生上网查询课程考试成绩,寄发学生补考通知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本科课程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