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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0浏览次数:

(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评审机构

 

第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学科研处、财务资产处及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学院学生奖励工作的统筹、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教务秘书、教师代表及学生干部组成,负责具体落实本学院学生奖励各项工作。

第三条 各班级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团支部及班委会主要成员、学生代表(不少于1/3)组成,负责班级学生奖励具体工作,负责收集班级学生在奖励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并及时向所在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汇报情况。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者,方可参加各类奖励奖项评选。

(一)奖励申请者必须为我院在籍学生;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思想品德良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四)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六)学生干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年度工作考评合格。

 

第三章 各类奖学金评选

 

第五条 凡评选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被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者;

(三)有留级、降级、课程重修、缺考者;

(四)寝室卫生“不合格寝室”成员;

(五)恶意拖欠学费、学杂费者。

第六条 “武陵学子”奖学金

“武陵学子”奖学金为学院设立的最高个人奖学金,按年级进行评选,每年11月评选一次,每人奖励3000元。

评选比例为大二4‰、大三6‰、大四8‰,大一学生不参评。评选条件综合参考学习成绩情况、各类评奖评优情况、科研创作情况、学生干部任职情况、各类活动参与及获奖情况等方面。每位学生大学期间只能评选一次。

评选年度各类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不具备“武陵学子”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大一、大二、大三年级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申请者须符合学生奖励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一等: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5%,评选学年课程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达到同年级同专业前20%,按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评选。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2000元/人。

二等: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10%,评选学年课程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达到同年级同专业前35%,按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评选。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1000元/人。

三等: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15%,评选学年课程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达到同年级同专业前50%,按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评选。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人。

参与课程成绩排名的课程包括学科专业课的所有课程、通识教育课的必修课程和职业教育课的必修课程,取以上课程成绩平均值(考查课成绩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计算)。

评选年度各类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不具备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八条 学习标兵奖学金

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勤奋好学,评选学年课程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5%,符合学生奖励基本条件者获学习标兵奖学金(课程成绩排名算法同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习标兵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人。

评选年度各类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不具备学习标兵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九条 就业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积极就业,大四年级设立就业奖学金,奖励已实现就业的学生。奖学金不设等级,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凡已实现就业的学生,且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和学生奖励基本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得就业奖学金。就业奖学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6—8月份。

“已实现就业”包括: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应征入伍、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出国留学、考上研究生、自主创业等,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为准。

第十条科研创作奖

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论文、调查报告或获同级单位征文及其它科研成果奖,每篇论文(或每项成果)奖200至500元。

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文学艺术作品或译作,根据价值的大小、译作篇幅的长短,每篇作品奖励50至300元。

出版5万字以上的专著,奖励800至2000元。

注:凡发表作品、论文、编译作品必须标明“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XXX”方能申请奖励。合著合创的,按合著合创人数的百分比计奖。

第十一条各类竞赛奖

(一)体育类竞赛优胜奖

体育类竞赛优胜奖用于奖励在体育类的各项活动中有突出成绩者。

在省级体育类竞赛中获个人前三名,符合学生奖励基本条件者,奖励100至300元/人;获集体前三名者,奖励该集体300至500元。

在国家级体育类竞赛中获个人前八名,符合学生奖励基本条件者,奖励300至1000元/人;获集体前八名者,奖励该集体800至1500元。

破全国大学生记录的学生,奖3000元/人次。

破省大学生记录的学生,奖1000元/人次。

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体育类竞赛中获得“组织奖”等集体荣誉称号者,根据实际情况奖励200至1000元。

(二)文艺类竞赛优胜奖

文艺类竞赛优胜奖用于奖励在文艺类的各项活动中有突出成绩者。

在省级文艺类竞赛中获个人前三名或前三等奖,符合学生奖励基本条件者,奖励100至300元/人;获集体前三名或前三等奖者,奖励该集体300至500元。

在国家级文艺类竞赛中获个人前八名或前三等奖,符合学生奖励基本条件者,奖励300至1000元/人;获集体前八名或前三等奖者,奖励该集体800至1500元。

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文艺类竞赛中获得“组织奖”等集体荣誉称号者,根据实际情况奖励200至1000元。

(三)其它教育类竞赛优胜奖

在省教育厅或同级机关组织的有关评比竞赛中,获前3名者,奖励100至300元。

在国家教育部或同级机关组织的有关评比竞赛中,获前8名者,奖励300至1000元。

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其它教育类竞赛中获得“组织奖”等集体荣誉称号者,根据实际情况奖励200至1000元。

(四)凡学科竞赛类奖项由教学部门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各类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二条 凡评选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一)被通报批评的个人及集体;

(二)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有留级、降级、课程重修、缺考者;

(四)寝室卫生“不合格寝室”成员及寝室;

(五)恶意拖欠学费、学杂费者;

(六)学风不良的集体。

第十三条 优秀团支部

优秀团支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评选,评选比例占全院团支部总数的20%。获优秀团支部称号的集体,学院将给予荣誉表彰。优秀团支部评选由各二级学院参照学院团委“五四评优”相关规定并结合各二级学院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四条 优秀班级

优秀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评选,评选比例占全院班级总数的20%。获优秀班级称号的集体,学院将给予荣誉表彰。优秀班级评选由各二级学院制定评选办法并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优秀社团

优秀社团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院团委组织评选,评选比例占全院社团总数的30%。获优秀社团称号的集体,学院将给予荣誉表彰。优秀社团评选参照学院团委“五四评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文明寝室

文明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评选,评选比例占全院寝室总数的10%。获文明寝室称号的集体,学院将给予荣誉表彰。文明寝室评选由各二级学院制定评选办法并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评选,评选比例占在籍学生干部总人数的20%,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各二级学院制定评选办法并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以各团总支为单位组织评选,评选比例占在籍学生团干部总人数的20%,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优秀团干部评选参照学院团委“五四评优”相关规定并结合各二级学院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九条 优秀团员

优秀团员每学年评选一次,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组织评选,评选比例占在籍团员总人数的5%,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优秀团员评选由各二级学院参照学院团委“五四评优”相关规定并结合各学院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条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评选,每年5月份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评选条件综合参考学生大学期间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过级考证、活动获奖、科研创作、干部任职等方面,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具体评选办法并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对见义勇为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物质奖励及精神奖励,具体情况由学院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拾金不昧先进个人

对拾金不昧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物质奖励及精神奖励,具体情况由学院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获其它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可向二级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报学院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四条其它团内评优参照学院团委“五四评优”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家级相应荣誉称号评选由学院在院级获奖者中按照其评选条件向上推荐,获奖者按评选单位相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章 评选程序及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奖励评审程序:个人申请(或班级同学推选)——班级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初评——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评选、公示——学院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奖励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奖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天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二级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二级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提起申诉,学院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在接受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二级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如需单独设立学生奖励奖项应及时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备案,申报内容包括:

(一)奖项名称、奖励范围、等级设置、评选及表彰时间等;

(二)奖励金额及奖金来源;

(三)获奖条件及评审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