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和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生宿舍在学院育人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文明宿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寝室公约
第二条 寝室公约是每个学生必须遵守的公共协约,是社会公德在大学生宿舍里的具体体现,是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每个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寝室公约内容: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
(二)勤奋学习,互相交流,全面发展;
(三)维护道德,团结友爱,助人为乐;
(四)遵守校纪,崇尚文明,勤俭节约;
(五)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六)注意安全,坚持值日,防火防盗;
(七)尊重宿管人员的劳动,服从宿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宿舍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后勤、保卫、学工、团委、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后勤保卫处下设宿舍管理中心,是学生宿舍的主要管理单位,负责宿舍水电维修、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等各项工作。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宿舍自管会”),具体负责宿舍内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各宿舍园区设立宿舍自管中心,各楼层设立层长,各寝室设立寝室长。
第五条 后勤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宿舍家具、水电、公共服务设施等的维护与管理;
(二)宿舍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与管理;
(三)宿舍的编配;
(四)门卫管理;
(五)宿舍的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保卫工作;
(六)协助学工处、团委及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及文明寝室建设工作。
第六条 学工处、团委负责牵头、指导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和寝室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检查各宿舍自管会的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开展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及文明寝室建设工作。
第八条 各园区宿舍自管中心具体负责本园区的学生服务与管理工作,负责园区宿卫生检查与纪律检查工作,开展寝室文化活动,及时将寝室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寝室长工作职责:
(一)寝室长在全室同学中选举产生。寝室长是全寝室同学的领导和组织者,必须对本室成员的学习、生活、纪律、卫生等方面负责,做好同学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组织实施《寝室公约》,安排值日生值日,并对照文明寝室标准对值日生的工作进行检查;
(三)带头搞好文化理论学习,带头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积极组织开展创造文明寝室活动,做好同学们的安全意识教育;
(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突发性事件,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条 值日生职责:
(一)负责督促当天寝室同学遵守《寝室公约》,并协助寝室长抓好寝室内的学习、生活秩序;
(二)每天按时打扫寝室两次,整理寝室内务,并对当天的卫生内务负责;
(三)做好当天的防火防盗工作。
第四章 宿舍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住校。特殊情况需在校外租房或回家住宿,必须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外宿期间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意外事故,学院概不负责。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程序及安全管理等规定按《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由宿舍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住校学生必须在所分配的寝室内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其它房间,要积极配合学院宿舍自管会开展宿舍调整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须按指定床位住宿,对号使用家具,不得擅自调换、占用家具或将家具移作它用。不准私自将家具带出宿舍,也不准私自搬别处家具进入宿舍。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一律凭校园一卡通出入学生宿舍。学生无特殊原因,不得进入异性寝室,若有特殊原因须经门卫同意,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十五条 节约用水,反对浪费,禁止私自接电源、修理配电及供水设施、安装插座和灯头。寝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一经查获将予以没收,对造成安全事故者,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门卫实行开关门制度,早上6:00开门,晚上23:00关门,特殊情况需早出晚归者,应凭二级学院证明提前到门卫值班室填写报告单,方可开门。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按时就寝。严禁赌博、聚会、酗酒、高声喧哗等妨碍他人休息、学习的活动。若发生停电状况,严禁在宿舍点蜡烛看书。
第十八条 未经后勤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准擅自留宿外人,若有特殊情况确需留人住宿者,由二级学院开具证明后到宿舍自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到门卫处登记方可住宿,否则,一经查出,追究留宿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宿舍钥匙不得转交给他人使用,若转交他人使用后发生被盗、失火、损坏设施、物品等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攀爬围墙、大门、栏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凶器进入宿舍。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寝室里煮饭、炒菜、烧烤等一系列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严禁在走廊、室内焚烧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不准在寝室内打麻将和燃放鞭炮,严禁赌博。不准在室内墙上涂写刻划,踏鞋印,造成墙面污损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认真搞好室内卫生,坚持每天值日清扫(早8:00前,下午2:30前),保持宿舍整洁,讲究公共卫生,严禁随地吐痰,泼水,严禁乱扔果皮纸屑。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寝室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寝室内经商。
第二十六条 所有自行车停放在单车棚内,严禁停放在楼梯口、走廊及寝室内。
第二十七条 属下列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的加倍处罚:
(一)未经请假离校住宿者;
(二)不服从宿舍人员管理及擅自搬离所住寝室者;
(三)私自插、接电源和修理配电、供水设施,使用电炉、电热器者;
(四)打麻将、参与赌博者;
(五)擅自留外人住宿者;
(六)在走廊、阳台、寝室焚烧物品及在室内煮饭炒菜者;
(七)乱泼、乱扔、乱砸者;
(八)高声喊叫喧哗造成不良影响者;
(九)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宿舍水电及设备管理规定:
(一)凡在校住宿学生统一实行电卡计量收费供应电,学生用电超额部分按学院职工用电价格收电费。学生水费每学期结算一次,扣交超定额的水费。损坏公物赔偿费如不在三日内缴纳现金,由宿舍管理中心报主管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宿舍实行24小时供水供电;
(三)严禁放“长流水”,开“长明灯”,做到人离水停,人走灯熄;
(四)严禁违章私接电源、私装插座或加装照明灯,严禁使用电炉、热水器、电热杯、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学生有义务进行监督举报,宿舍管理中心管理人员有权对违章用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除没收电器设备外,并追收50-500元的电费,若造成设备损坏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寝室用电超负荷自动断电,断电后,要及时报水电维修部门维修;
(六)学生应自觉爱护供水供电设施,严禁擅自拆卸、撬打,凡人为损坏供水供电设备者,除照常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七)凡举报他人违纪违规行为者,对举报人保密,并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宿舍消防及安全管理规定:
(一)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设备器材及禁令标志;
(二)严禁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三)注意防火,宿舍内不得使用易燃物品,严禁使用电磁炉、煤气灶、酒精炉、煤油炉、煤炉等器具;
(四)严禁在宿舍燃放烟花爆竹和从事其他不安全的活动;
(五)严禁使用、保管剧毒物品;
(六)严禁制造、购买、收藏、使用土枪、刀具和其他凶器;
(七)房门钥匙不得转借;
(八)严禁宿舍内把电源电线插板随意摆放在床上;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网线,私自拆装用电装置;严禁在阳台上堆放过多书籍或易燃易爆物品;
(九)各二级学院、学工处、后勤保卫处将经常开展宿舍消防及安全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宿舍使用计算机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为学习工作,严禁使用计算机玩不健康电子游戏或观看黄色影视;
(二)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网络中反动、黄色不健康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三)未经申请和批准,严禁跨寝室、跨宿舍拉网连线;
(四)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并对计算机软件内容负责;
(五)宿舍内电线、网线要求整齐规范,不得乱拉电线网线、乱接插座;
(六)学院将经常检查计算机使用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停止供电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宿舍家具管理规定:
(一)学生宿舍一切公共财产都是学院的校有资产,宿舍管理中心受学院委托对其进行管理;
(二)宿舍管理中心对宿舍内家具统一配置管理,并对各种家具进行编号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宿舍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辅导员、寝室各一份,由学生本人签字领取;
(三)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在宿舍是住宿人,又是责任人,爱护公物,保护公物不受损坏,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四)学院对学生宿舍公物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即学院在学生入校时对宿舍公物统一配置,并承担自然损坏维修、补充,非自然损坏的实行请工维修和赔偿制度,具体办法是:
1、人为直接或间接原因以及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公物损坏实行收费维修和赔偿;
2、家具能修复的按修复价计费,不能修复的,新的照价赔偿,旧的折价赔偿;
3、故意损坏或由不正当行为造成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4、公物损坏,归个人使用的或属个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和赔偿费用;属寝室公共部分的,如查不出当事人,由宿舍全体人员共同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金。
(五)学生按指定寝室、床位住宿,对号使用家具;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占用家具,不得将家具随意带出学生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需借用,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在门卫登记后方可带出;
(六)学生毕业、退学、转学、休学,由宿舍管理中心对个人使用的家具进行清查,家具完好无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寝室卫生:
(一)宿舍公共区域卫生由宿舍管理中心安排保洁人员负责清扫,学生需在指定地点投放垃圾,严禁乱扔乱放;
(二)寝室内卫生由各寝室负责清扫,寝室长要安排好卫生值日值班,每天及时对寝室进行清扫,确保寝室卫生清洁;
(三)各二级学院要经常组织寝室卫生检查,督促学生搞好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学生工作处、后勤保卫处、宿舍自管会要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和抽查工作,开展寝室卫生评比活动,及时解决寝室卫生工作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五)寝室卫生检查标准参照《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寝室卫生检查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