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注册在籍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申委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委会通过书面审查、复查工作会议、听证等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申委会主任由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学科研处、督导团等职能部门和各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法律顾问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由法学专业教师担任。
第三章申诉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委会提出申诉,填写《学生申诉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退学处理;
(三)违规、违纪处分;
(四)其它涉及学生处理的有争议的事务。
第九条申诉材料不齐备的,申委会应当通知申诉人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补齐;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日期的,经过学生申诉办公室领导批示同意,可延长1周。申诉处理期限自申诉人提交完整申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诉材料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诉。
第十条 对学生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合格申诉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申委会委员中选择人员(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申诉处理工作组,申诉处理工作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意见并报申委会主任同意,以申委会名义做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3个工作日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意见的,经申委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申委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复查工作会议,1/2以上(学生、教师代表必须出席)应到成员出席工作会议,方能作出有效裁决。
第十二条申委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非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起申诉的争议事项;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事项;
(三)其它依法不应受理的事项。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申委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学院相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义务。
第十四条 申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委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委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申委会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处理申诉事项。但申诉事项涉及秘密或者学生隐私的,不应公开。
第十六条 申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复查意见: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依据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意见;
(三)认定事实不存在或学院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做出决定的,建议学院予以撤销的意见;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七条 申委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签收;如果申诉人拒不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或在校内公示栏公告。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书面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终止申诉处理程序。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申委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办公室报告听证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交申委会。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