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者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参与邪教组织或黑社会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扰乱学院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根据其错误的具体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管理秩序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寻衅滋事,无理取闹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四)未经许可,利用学院资产(含无形资产)谋取个人私利的;
(五)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及架、骑校内禁入车辆的;
(六)未经批准,成立社团及虽经批准成立的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行为的;
(七)翻爬大门、宿舍楼的;
(八)冲撞、威协门卫及宿管人员的。
第十一条 有骗取、敲诈、哄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侵害他人及集体财物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赔偿经济损失、缴纳罚款等)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意损坏他人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意损坏校园建筑物(包括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及通讯、网络线路和相关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偷窃、勒索、敲诈、诈骗、贪污、冒领等手段攫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但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帮助窝赃者、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二次以上作案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毁谤他人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入侵他人住房的;
(三)利用网络、电话、书信、语言等方式恐吓、干扰他人的;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邮件信件的。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策划或唆使校外人员殴打师生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纠集校外团伙,故意在校内外滋事,影响学院和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的肇事者或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护一方,造成打架事态更加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为他人打架助威壮胆、推波助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参与团伙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动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大功率电器、用危险品、私接电源,造成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违反规定引起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发现火灾不及时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麻将、扑克、电游、网络等工具参与赌博、组织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制作、传播、贩卖或浏览淫秽书刊、图片、视频、网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翻看淫秽书籍图片,浏览淫秽网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制作、传播、贩卖淫秽书刊、图片、视频、网站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卖淫、嫖娼以及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非法制贩、传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网络违纪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校园网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络上蓄意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等工具煽动非法游行、集会,故意发布或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性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和影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利用网络等工具窃(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调戏、侮辱、偷窥异性等行为者,在宿舍、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寝室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院公共场所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内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打牌、上网影响他人者,或因某种行为造成其他同学围观、起哄等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不讲究公共道德,不遵守公共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旷课或擅自外出者,视其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1至20学时或擅自外出二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或擅自外出三至四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31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五至七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1至50学时或擅自外出八至十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十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会议、讲座、升旗等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一次未到按旷课2学时计。假借学院活动为名义向辅导员及老师请假旷课者,一经查出,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进入景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达到个人目的,伪造公章、成绩单、签名或各类证书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按所犯校规加重一级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乱扔明火、乱砸酒瓶、乱丢纸屑或其他物品、泼水等,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生日聚会或集体活动乱丢垃圾、破坏校园环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学生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电棒等)者,给予警告处分;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影响轻微者,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一)多次违反校纪校规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认识态度恶劣的;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五)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
(六)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该学期评奖评优资格;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该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二)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悔改表现突出的,经学院批准方可授予学位;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退还已交纳的学费、学杂费等。
第三十条 凡考试违规者,按《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违纪处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十二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纪律处分的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时间期限如下:
(一)警告,6 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 个月;
(四)留校察看,12 个月。
学生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可以在纪律处分期满后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如学生未申请解除处分,则在学生离校之日自行解除,不另行发文。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其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材料的构成:
(一)所犯错误事实的详细材料和认识;
(二)有关错误事实的证据材料;
(三)主要错误事实综合见面材料;
(四)处分决定或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一)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各二级学院研究决定,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者,须报省教育厅批准;
(二)各类违纪处分的材料均由二级学院负责收集、整理;
(三)各类违纪处分文件均以学院文件形式由院长办公室印发。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在调查取证时,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和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有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学院保留调查笔录的原件。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学院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原件。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在查清事实后,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院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复核。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反规定的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告知申诉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送达的工作人员(两人以上)见证,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送达本人签字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送达:一是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二是公告送达,可以在学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15天)满,即视为送达。以上两种方式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10天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所谓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