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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学历、学位证书发放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12-20浏览次数:

(2019年8月修订)

 

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维护国家学历、学位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我院教育教学的质量和规格,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发放管理统归教学科研处,证书由主管学籍的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条学院每年9月组织预毕业生电子注册图片采集前,须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由教务秘书组织学生本人亲自核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等有关信息,不核对而产生错误者,后果自负。

第三条毕业前,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报教学科研处复核。符合毕业条件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符合毕业条件但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院只发给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只发给相应学历证书或证明。

第四条二级学院填报《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发放名单》和《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届毕业生学位证书发放名单》,报教学科研处审核,通过后领取相应证书。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发放证书,发放时要求学生签名确认证书已领取和证书上的各项信息无误,并将学生签名确认证书领取情况交教学科研处存档。

第五条对毕业或结业学生,教学科研处负责及时将审核发放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并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条毕业典礼前,毕业生仍未缴齐学杂费、教材费及其它费用的,学院扣发其学历、学位证书。凡扣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院推迟上报和进行电子注册,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毕业三年后未交清费用的,学院不再上报和进行电子注册。

第七条学历证书如不慎遗失、损坏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教学科研处提出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学院审核通过者,颁发学历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同等效应),学院不得再补发学历证书。

第八条学士学位一般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应妥善保管,遗失不予补发,只能由学院出示相应证明。

第九条学院发放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后可在教育部公布网站(www.chsi.com.cn)查询。

第十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历、学位证书发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