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院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并参照《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院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学院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招生办)负责牵头组织,由教学科研处、后勤保卫处、各二级学院进行职责分工。资格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分工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查核对新生身份及档案材料;
(二)学院指定医院负责体检复查;
(三)异常考生的复查处理由学院招生办、教学科研处、后勤保卫处等部门协同组织。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及时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学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各二级学院要派专人对学生的新生电子档案、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学生档案、户口迁移证等材料与本人进行逐一对照核查。各项关键信息应完全一致,对于体貌、关键信息(如身份证号、姓名、出生日期、生源地与户籍所在地)、笔迹等有不相符的,应及时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对于丢失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应告知其到招生办公室补办;对于缺少其他材料的学生,应要求其在两周内补齐材料并审查通过后方可为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报到后两周内,各二级学院要结合整理新生档案工作,对学生中学档案、电子档案、党团关系中的身份证、姓名、出生日期、身高、照片、简历、笔迹等重要信息进行逐一核对,对可疑新生进行单独谈话,提出意见并报学院招生办公室。
各二级学院对新生身份及档案材料审查结束后,需撰写《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报告》,并于规定时间内交学院招生办公室。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学院将认真调查,经查实无误后,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同时,配合有关部门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确属不适宜在学院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学科研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学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负责将学生报到情况分别报教学科研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及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是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学科研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章 修业年限和课程修读
第六条 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允许其在4—6 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和创新创业时间除外) 内完成学业。学院不允许提前毕业。
第七条学生在课程修读中,必须参加规定的课程教学活动。如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需免修、免听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申请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而不参加教学活动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0-100分)或五级计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其中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合格;考查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计分。
缺考、违纪、作弊、无考试资格等,按实际情况记载,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理论课程或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程,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含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20%(含理论及实践平时成绩),实验(训)考核成绩约为20%,期末理论考试成绩约为60%。考试方式与平时成绩的评定方法应按照各专业制定的标准执行,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标准、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经教学科研处及通识教育中心审定,可以认定为相应的通识教育课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须通过学院组织的考试资格审查后方能参加课程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考试:
(一)凡缺课超过课程授课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凡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达课程作业量或实验报告量的三分之一者;
(三)凡未参加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者。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课程补考。学生补考还不及格的课程成绩以卷面成绩计算,成绩合格者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载。
第十三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教学科研处备案。正常考核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所取得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分参见《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因考试违纪受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可参加下学期的课程补考;因考试作弊和严重违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O”分,不允许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学科研处批准后,可以参加该课程的毕业补考。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或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健康教研室同意,教学科研处审核批准,视其情况可适当降低要求,但须上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劳动教育课和学生军训、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等课程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纳入德、智、体综合评分。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学院被录取专业就读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读一、二年级学生,可允许一次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按学院相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一般专业转入艺术、体育类等特殊专业或特殊专业转入一般专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专业、转学不得改变其原有层次和类别。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转专业要求,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二)学生拟转出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学生拟转入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教学科研处审核;
(五)主管领导审批;
(六)公示,通过后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学生转专业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和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办理办法:
学生省内转学,须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复认可意见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湖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将有关文件抄送我院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学科研处学籍管理人员审查,教学科研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具体手续按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学院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方可毕业。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册中,接收二级学院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成绩进行认定。
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不得超过2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本人申请或学院确认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并要取得家长同意同时在书面申请书上当面签字确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科研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批准休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到教学科研处等相关部门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学院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在校生休学创业的,学院将保留其学籍至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后延长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必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结果,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者,须提供必要证明,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学科研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或开学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教学科研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应编入原相应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学费按编入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
第六章 学业警示、升、留级和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经过补考后,一学年内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给予书面警示。对需要进行书面警示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出具《学业预警通知书》并下发至学生本人,同时报教学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不及格科目未达到留级标准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经过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七门课程或六门专业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处理。
未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合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暂跟班试读,参加课程考试,第一学年结束时,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三十四条符合留级条件或申请留级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上报学生基本情况,经教学科研处审查批准,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五条留级手续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办理。留级的学生应按留至年级的标准向学院缴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 学业警示及留级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所讲内容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分学年进行,不累计审核。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院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停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必修课程三分之一以上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三十七条第五款应予退学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或虽受到记过以下处分后,经努力取得校级以上奖励可申请试读一年,试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试读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学院审查同意,并签署“试读协议”;
(二)试读学生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试读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全部合格,可继续学习;否则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试读,给予退学。
第三十九条 凡退学的学生,需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学科研处,报院务会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请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但未达到毕(结)业要求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四)经确诊为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退学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规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因少数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1-3门)或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允许在离校一年内返校随有关年级对毕业时不及格课程申请一次毕业重修及重考(或补做毕业论文),经毕业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 逾期申请,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教学科研处审核,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两学年以上(含两学年)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效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将对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材料进行审查。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注册,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据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经院务会审定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