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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12-20

(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综合测评以全面考核学生素质为目标,采取量化考评的方法,面向全院学生开展,其成绩作为评奖评优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综合测评成绩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德育占30分,智育占50分,体育占10分,劳卫占10分。在此基础上,德、智、体、劳四方面分别设加分项和减分项,综合测评总分=基础分+加分-减分。

第三条 每年九月开始对上一学年度学生的表现进行综合测评,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对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并装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时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各学年成绩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章 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基础分项

第四条 德育基础分占30分,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求者得3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0分计:

(一)组织或参与非法游行示威、罢课、静坐等活动者;

(二)组织或参与传销、法轮功等非法组织或活动者;

(三)被公、检、法机关拘留收审、起诉、判刑者;

(四)受到学院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

(五)言论或行动过激,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者;

(六)在论坛、微信、微博、QQ等网络平台发布或传播不实报道、恶意攻击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者。

第五条 智育基础分占50分,凡按规定参加学期末课程考试者得5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30分计:

(一)考试舞弊者;

(二)留(降)级者;

(三)无故缺考者。

第六条 体育基础分占10分,凡体测成绩及格者得1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5分计:

(一)体测成绩不及格者;

(二)体育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三)因患严重疾病体育免修(免考)者。

第七条 劳卫基础分占10分,凡按要求参加班级卫生区域劳动,且每次寝室卫生检查成绩达合格以上者得10分。

有下列情形者,以5分计:

(一)无故不参加班级卫生区域劳动者;

(二)寝室卫生检查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寝室卫生检查中拒不开门或态度恶劣者。

 

第二节 加分项

第八条 在学院各级学生组织或团体中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且期末干部考核合格者,给予加分,具体如下:

(一)担任学院团委、学生会、宿舍自管会和社团联合会干部,主席(副书记、会长)加10分,副主席(副会长)加9分,部长加8分,副部长加7分,干事加5分;

(二)担任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主席(副书记)加9分,副主席加8分,部长加7分,副部长加6分,干事加4分;

(三)担任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干部,会长加9分,副会长加8分,干部加5分,干事加3分;

(四)担任学院各宿舍园区自管中心学生干部及成员,主任(即学院宿舍自管会副会长)加9分,副主任加7分,理事及层长加3分,寝室长加1分;

(五)担任学院国旗班、礼仪队学生干部,班长(队长、主任)加8分,副班长(副队长、副主任)加7分,干部加5分,干事加3分;

(六)担任学院全媒体中心学生干部,组长加7分,副组长加5分;

(七)被聘为学院学生朋辈心理辅导员(以学院聘书为准)满一学年,加7分;

(八)担任班级学生干部,班长(团支书)加5分,干部加3分,各类信息员加2分;

(九)担任学院学生社团干部,会长加5分,副会长加4分,干部加3分;

(十)担任非社团类其它学生团体干部(学院或二级单位认可),正职加4分,副职加3分,其它干部加2分;

(十一)被聘为学院国旗班、礼仪队、全媒体中心、图书馆义务馆员、军训教员等组织或团队的成员(不包括干部),加2分;

(十二)担任由二级学院成立的学生组织或团体干部,按照相关二级学院综合测评补充方案加分,原则上不得高于学院同类学生组织或团体干部加分标准;

(十三)以上十二项加分项如有重复者,取前两项,第一项按全额分值计分,第二项按50%分值计分。

第九条 在学习、工作或活动中表现优秀,荣获各类荣誉称号者,给予加分,具体如下:

(一)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14分,省级加9分,校(地市)级加6分,院级加4分;

(二)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寝室长、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会实践队员、军训优秀教官、军训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12分,省级加7分,校(地市)级加4分,院级加2分;

(三)被评为“优秀班级”、“优秀团支部”等称号的班级干部,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6分,校(地市)级加4分,院级加2分;班级成员,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校(地市)级加2分,院级加1分;

(四)被评为“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长,国家级加8分,省级加6分,校(地市)级加4分,院级加2分;寝室成员,国家级加6分,省级加4分,校(地市)级加2分,院级加1分;

(五)被评为“优秀社团”称号的社团干部,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6分,校(地市)级加4分,院级加2分;

(六)被学院评为优秀信息员、优秀学生记者、优秀播音员、优秀义务助馆员等荣誉称号者,加2分;

(七)以上六项加分项如有重复者,取前两项,第一项按全额分值计分,第二项计分不高于4分(超过4分的以4分计)。

第十条 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表现受国家、省、校(地市)表扬者,分别加8分、6分、4分。

第十一条 受学院通报表扬一次加2分。

第十二条 评选年度两学期所有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的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加1分。考查课目成绩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计算。

第十三条 被评为学习标兵者加3分。

第十四条 通过英语、计算机和普通话相关等级考试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英语(专)

专业四级

专业八级







4分

      6分




大学

英语

四级(达425分)

六级(达425分)







4分

      6分




大学

计算机

一级

二级







2分

      4分




普通话

二乙

二甲

一乙

一甲





2分

3分

4分

      6分










第十五条 考取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每项加2分。

第十六条 获各类科研论文奖、文学艺术创作奖、编译成果奖或专利者,国家级加12分,省级的加8分,校(地市)级的加4分,院级加2分。

第十七条 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加8分。

第十八条 在各类正式期刊或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者,每篇加3—8分。

第十九条 参加国家级各项竞赛活动(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官方竞赛活动,下同),获得前八名者,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加12分,第三名加10分,第四名后依次递减1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8分。

第二十条 参加省级各项竞赛活动,获得前八名者,第一名加10分,第二名加8分,第三名加7分,第四名后依次递减1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7分,三等奖加5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地(市)级各项竞赛活动,获得前三名者,第一名加6分,第二名加5分,第三名加4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院级各项竞赛活动,获得前三名者,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4分,第三名加3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省、地(市)、院级各项竞赛活动中被评为“最佳辩手”、“优秀主持人”、“优秀演员”、“优秀运动员”、“优秀裁判员”等荣誉称号者,分别加8分、5分、3分、1分。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省、地(市)级各项竞赛中获优胜奖者,分别加4分、2分、1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国家、省级各项竞赛活动未获奖但表现努力者,分别加2分、1分。

第二十六条 打破国家、省、地(市)、院级运动会记录者,每次分别加12分、8分、4分、2分。

 

第三节 减分项

第二十七条 受院级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受警告处分者扣每次4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每次扣6分,受记过处分者每次扣8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扣10分。

第二十八条 卫生检查“不合格寝室”成员,每次扣2分。

第二十九条 各类学生干部因工作或个人行为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者,按其对应的学生干部加分项同等数值扣分。

第三十条 凡有在公共场所发生吸烟、起哄、接吻等违反公共道德行为且不听从管理教育者,视情况轻重扣2—5分。

第三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党团活动、集中学习、班级劳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

第三十二条 期末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者,每门扣2分。

第三十三条 每旷课一节扣0.5分(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旷早操一次按旷课一节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不按时上交社会实践报告、实习报告、考察(见习)报告者,每次扣1分。

 

第四节 加减分说明

第三十五条 同一加分项目在不同级别中均可加分的,只加一次,就高不就低;同一扣分项目在多项扣分项中均可扣分的,只扣一次,就高不就低。

第三十六条 未列入上述加减分范围的院级以上加减分项目,由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确定增补。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报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制定二级学院或相关专业的加减分项目及标准。

第三十八条 加减分项目发生的时间必须要在测评学年内。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评审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学科研处及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统筹、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教务秘书及学生干部组成,负责具体开展二级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各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班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团支部及班委会主要成员、学生代表(不少于1/3)组成,负责班级学生综合测评的具体工作,负责收集班级学生在测评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并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反馈情况。

 

第二节 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程序如下:

(一)宣传发动:下发工作文件精神,成立班级测评小组,组织班会学习相关制度和文件;

(二)学生自评:学生在个人书面总结的基础上,详细列出自我评分事实,并在班会分组会上简要说明;

(三)班级审核: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对每个同学的评分进行核实;

(四)一次公示:填写“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经辅导员审核签字后,向全班同学公示三天;

(五)修正错漏:公示期内,学生可对本人及他人各项评分提出质疑,测评小组及时进行解释和复评,如有错漏,应予修正;

(六)二次公示:完成修正错漏后进行第二次公示;

(七)上报审核:学生填写《学生综合测评表》,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填写计分事由及证明后,送二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汇总,确认无误后,上报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

(八)定评存档: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向二级学院公布成绩,二级学院整理综合测评资料并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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