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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2020年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1-04-19

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号)的要求,现将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全面实施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高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我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本专预科学生。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等。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和部分教师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每个班级(或年级、专业)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作为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为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20%左右。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选产生,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监督。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休学、入伍等的学生,在辍学、入伍、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九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十二条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1.告知。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布相关学生资助政策文件。

2.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3.学校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初步提出本班级、本年级(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初步评议名单,在此过程中,学院还可通过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不符,应予以纠正。无异议后再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学校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学校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或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或改正。

第十六条学校、学院、年级、班级要规范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流程,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七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组织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书。要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并视情况按《吉首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应条款予以处理,同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九条学校、学院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全校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认定工作要求及纪律

(一)如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等情况予以公示,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

(二)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同时禁止班级、学院组织类似“哭穷会”,“选穷会”等在评议过程出现任何伤害申请学生自尊和隐私等行为。

(三)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的同意。

(四)尽量采取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须报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其他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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