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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学生资助政策精准实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机构

第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各二级学院资助专干老师、辅导员、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认定对象)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二级学院资助专干老师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工作组成员确定后,接受师生监督,并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认定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作为确定认定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分管二级学院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资助专干老师、班级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各二级学院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四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暂停其认定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是否合理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所在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含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残疾);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主要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注:以上所列情况是“特别困难”等级认定的参考标准,不能将“特别困难”等级的学生与建档立卡等七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城市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不属于建档立卡等七类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六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般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建档备案和数据报送等工作程序。

1.提前告知。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生发布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预通知,并做好本科学生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3.学院认定。(1)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后,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在班级进行公示后报各二级学院学院认定工作组。(2)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对本学院各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按要求录入到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认定申请材料报送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3)学院核定。经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认定过程中,班级、二级学院除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之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鼓励二级学院积极探索量化评估等科学有效的认定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精准性。

4.结果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并将当学年认定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二级学院要将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与学校同步公示5个工作日。

5.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班级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

6.数据报送。各二级学院要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与此前录入到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信息一一核对,有误的应及时更正、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将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学院各级认定机构尤其是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在工作中要充分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组织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书。要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要及时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部署,及时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比对下发的重点保障人群名单(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等)与在院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比对,并分发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要组织各班级对重点保障人群名单与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一一进行核实,收集相关支撑材料存档;经核实名单中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应予以记录,并将相应名单反馈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学生本人提出属于上述重点保障人群之列,但未在下发名单中的,各班级、二级学院要重点查验其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多方求证核实,属实的应及时将其信息补充到重点保障人群数据库中。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班级在开展认定工作中,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相关信息存有疑义的,应配合学院向持有信息的相关部门(扶贫部门、民政部门、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会部门等)函询。

第二十四条二级学院、班级应根据学院安排,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要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电子信箱、电话询证、实地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学生的认定和资助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在学生个人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院,主动提出申请,学院将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并主动提出申请,学院将根据本办法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是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管理和资助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院资助专干是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填报的具体负责人;辅导员是学生资助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出现相关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资助档案管理不规范、缺失,或出现信息泄露等重大问题,学院将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各班级辅导员要建立本学院、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采集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类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内容。辅导员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班级辅导员发生变动时,应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交接工作,学院学工办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帮扶育人工作纳入学院的工作计划,要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对他们的心理状况、学习情况、情感波动、家庭变故、人际交往、创新创业、就业指导等进行全方位的跟踪了解,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总结育人工作经验,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研究水平,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具体认定工作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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